本网讯 山东陵县青年杨某,在该县山东山东册开发区一企业务工。为方便上下班,去年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13年11月20日早上7时许,杨某开车上班遇到同村赵某正在等公交车去县城办事,便顺路搭载赵某一同上路。
为8点前准时赶到企业,杨某将车速提到120公里∕小时,赵某提醒他这一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杨某认为路上车少又无监控,便没有降低车速。在一转弯处杨某的手机响了他低头看时,方向没控制稳,汽车直接冲到公路边沟内。杨某系着安全带,只受轻微伤。赵某颅骨、右小臂骨折,共花费22000元医药费。
事故发生后,杨某看望过赵某一次,之后便不闻不问。赵某认为自己在等公交车时是杨某主动让他乘车,杨某开车超速还接听电话致使发生车祸,使自己花钱受罪不说,还耽误自己好几个月什么也干不了,杨某应当赔偿他的损失。在找过杨某两次没有任何结果后,他来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了解情况后找到杨某。杨振明也是一肚子冤屈,他说那天是看在是一个村的份上才叫他坐自己的车,没收取任何费用,再说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修车也花了5000多元。
律师指出,杨某无偿让赵某搭车,这属好意搭乘。双方虽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杨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全面控制,驾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规则,并对车上的人、财、物的安全负责,也就是对于赵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杨某驾车时不但超速还接听电话致使发生车祸,所以对赵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杨某是无偿搭乘的性质,可减少赔偿责任。在律师的调解下,最终杨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0000元,这起交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提醒:汽车驾驶人对车上人财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对于无偿搭乘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要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德州市普法办 德州市司法局宣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