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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了,当初的彩礼能退吗?

时间:2016-06-02 14:05:09  来源:中国城市文化传播网  作者:古全民

本网讯 案情回顾:小于和小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感情一直很稳定,于是在恋爱一年后,就登记结婚了。可是,谁也没想到,两人的感情在婚后却发生了变化。小真觉得小于不如恋爱时关心自己,小于也觉得小真像变了个人,不像以前那样善解人意了。于是,夫妻俩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没过多久就分居了。

小于感觉这样的生活实在没有理由再过下去,便向小真提出离婚。小真也觉得这样的婚姻不是自己想要的,与其两人互相折磨,倒不如放过对方开始新生活,于是也同意了离婚。原本两人可以和平分手,没想到却因为婚前的彩礼而发生了争执。

小真认为他们已经结婚了,彩礼就应该属于自己。小于却认为这彩礼是父母多年攒下的积蓄,父母的生活因为这份彩礼变得很拮据,既然离了婚,小真就应该把彩礼还回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就这样,即将离婚的夫妻俩因为彩礼不得不对簿公堂。

在审理过程中,小于请人证明自己确实付给了小真3万元的彩礼,同时还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法院根据婚姻法中“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判决小真返还彩礼2.5万元。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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