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6月份,德州宁津县2岁的小男孩李某在父母带领下到某公园游玩。当李某看到儿童乐园的蹦蹦床时坚持要上去玩,父母虽然看到该蹦蹦床设有“三岁以下孩子禁止入内”的安全提示,但因拗不过孩子,便为其买票,让其进去玩,该蹦蹦床的管理人员也没有阻止。后李某在游玩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司法部门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李某的监护人向宁津县法院起诉,要求公园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监护人和公园管理人员都没有尽到各自应尽的义务,都要相应的承担各自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公园管理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蹦蹦床作为一种大型儿童娱乐设施,其特点是不能和监护人(儿童家长)一起娱乐,从这个方面来说,自从儿童购票进入后,蹦蹦床的管理人员就充当暂时监护人承担看管责任,在这期间,儿童的人身安全等均由管理人员全部承担。首先,从合同法角度来说,购票后,儿童进入娱乐地后至出娱乐地这个时间段内,管理人员均承担看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因此,李某在蹦蹦床摔伤,管理人员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管理人员承担着把关不严的责任,虽然警示牌上写有“三岁以内”儿童不得入内,但是李某在买票进入时,公园工作人员未能询问其真实年龄,并对安全因素认真把关,使不符合安全年龄要求的孩子进入,导致事故的发生。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儿童的监护人,明知自己的孩子不足3岁,达不到安全要求,却“拗”不过孩子,隐瞒孩子真实年龄,私自让不具备安全意识的儿童进入娱乐场地,放任监护,对发生的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在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损伤,公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双方各自均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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