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禹城市男子姜某因对孩子实施“家暴”,惹恼妻子,妻子袁某一怒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袁某与姜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5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袁某带有与前夫所生儿子(11岁),两人婚后无子女。婚后,姜某对袁某呵护有加,两人感情尚好。2016年5月的一天,袁某外出回家,恰巧遇到姜某在打骂儿子,下手极狠,姜某如此对待儿子,袁某直接火冒三丈,上前推开姜某,质问:“为什么要打我儿子?”姜某说:“这孩子不听话,我在管教他。”袁某看到儿子委屈的表情和满脸的泪水,想到平时偶尔看到儿子身上有受伤的痕迹,怀疑是姜某的暴力行为所致。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与姜某争吵,两人继而动手厮打,姜某将袁某和孩子打伤,袁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对姜某进行批评教育,孩子伤情较重,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姜某殴打袁某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期过后,姜某多次到袁某娘家找袁某。袁某无法原谅姜某,闭门不见。于是姜某在门外破口大骂,并对袁某及家人威胁恐吓,令袁某家人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姜某的做法让袁某彻底失望,她无法忍受姜某的恶劣行为对儿子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决意与姜某离婚,于是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袁、姜离婚纠纷先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过程中姜某表示对自己殴打袁某和孩子的行为及为让袁某回家的极端做法后悔并认错。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原被告宜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共建美满家庭。法院最终判决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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