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21日,河南省卫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卫辉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这标志着卫辉市创建文明城市督查问责制正式运行,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单位和领导,将按照督查问责制追究责任。
《问责办法》将对以下四种情况进行问责: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一是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二是在全省及本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三是在全省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河南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县级市)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四是影响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诫勉谈话;4、通报批评;5、停职检查;6、降职使用;7、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8、免职。
《问责办法》的问责程序是:(一)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二)在创建工作中,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三)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