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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关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适用法律的解释

时间:2013-09-29 11:32:28  来源:中新网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第三条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孙军工指出,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据悉,本解释于20139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9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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