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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应当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中。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开展慈善实践活动,培育慈善理念。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培养慈善相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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