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民窟、红灯区、犯罪高发区等被称为现代城市的癌症。中国曾经自豪地宣布,已经成功地在城市消灭了贫民窟。而娼妓早已被取缔和改造,红灯区更是闻所未闻。改革开放前中国承认的犯罪率很低,城市中自然不会有高发区。我们年轻时对此深信不疑,一直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对贫民窟,我有切身体会,因为从1957年迁入上海到1978年这二十一年间,我家都生活在棚户区——国际上一般称之为贫民窟。
我家的住房坐落在两条铁路中间,前门外几米就是铁路,打开后窗也对着铁路。这里原来就是铁路中间的一块空地,几位铁路工人在当局默许下搭了几间棚屋当住房,以后逐渐形成了一片有一二百户人家的里弄。要说居住和生活条件,直到我离开时还没有改善:由于大家见缝插针乱搭建,弄堂最窄的地方只有车技优秀者方能骑自行车通过;几十家合用一个公用自来水龙头;全部用马桶,除了一个四面敞开的小便池,连公共厕所也没有。但我们从来没有贫民窟这个概念,当时的上海或中国也都没有这个概念,只是称为棚户区。两者的差别很明显,棚户只是一种简屋的名称,与住在这屋里的人无关,因为里面住的未必就是贫民。经过一次次运动,典型的富人已经消灭,少量靠积蓄、定息、侨汇过好日子的人大多也深藏不露。到了文革兴起,连这批人的财富也被剥夺了。既然大家一样穷,就谈不上什么贫民了。而且从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绝大多数居民都住公租房,不是想搬就搬的。即使不喜欢棚户区,也不能随心所欲搬迁。1978年我登记结婚,靠着双方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最低标准的证明,以及我的市人大代表、市先进工作者的身份,才分到一间十平方米的新工户,要不棚户还得住下去。
另一方面,当局完全不必担心会产生新的贫民窟。因为从1958年《户籍管理条例》发布开始,不仅农村人口无法迁入城市,就是其他城市的人口要迁入本市,也得经过复杂的对调和批准手续。少数获准迁入城市的人口基本上都是由组织安排或双方对调的,住房即使有困难,也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或居住的街道解决,不会失去控制,更不可能形成贫民窟。当时说中国已经消灭贫民窟,并非吹牛。在那样的条件下,想有个贫民窟也形成不起来。
当我第一次走进芝加哥市中心那片废弃的街区,开车驶过纽约哥伦比亚大学附近,不禁暗自吃惊——这也算贫民窟?不知比我家住的棚户区好多少倍!当我第一次经过马尼拉的贫民窟,也不禁吃惊——竟有那么大!
不过到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与外地人口涌入城市,尽管其中也有挟巨资来投资经商的富人,往高处走的人才,但多数还是外出谋生的穷人和赤手空拳的青年。那时,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还住着公房,即使有富余也不能转租,只有拥有私房的农民和农村能为他们提供出租房,于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应运而生,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主要聚居地。发了财的,找到体面职业的,买了房的,结成小康之家的,相对富裕、职业稳定的人一批批离开,更多的穷人、新人一批批迁入,这些地方成了名副其实的贫民区。尽管当局依然讳言贫民窟的存在,而贫民窟的特征在那里应有尽有。
更幸运的人找到了其他同样为本地居民所遗弃的场所。在我故乡一处名闻中外的景点,我发现粉墙月洞门里横着廉价摩托车,住着外来的打工者。原来那些中看不中住的古旧建筑虽能吸引游客,却并非宜居环境,原来的租户纷纷自谋出路,转租给外来者。此后在其他风景名胜以至文化遗产地,我也见过住在那里的客民。
更不幸的人连这些机会也没有,出于生存的需要只能各显神通--有的住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或桥洞中,有的住在废弃的管道中,有的住在地下管道或洞穴中,而找到烂尾楼或废弃房屋的成了其中的幸运者。
一次次清理和拆除,一次次驱逐和严防,这类新居住地却如雨后春笋和烧不尽的野火,看来是消灭不了的。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中国的城市同样消灭不了贫民窟,尽管可以称之为城乡结合部或其他什么名称。
现在各地都在大建公租房、廉租房,但大多数新迁入的外来人口是住不起的。如果再降低租金或免费提供,一方面政府负担不了,另一方面只会吸引更多的人迁入,最终供不应求,所以同样容纳不了新移民。城市也在设置必要的“门槛”,但“门槛”设低了等于不设,设高了或许能挡住合法移民,却堵不住宁可不享受合法待遇的迁入者,例如愿意住贫民窟甚至流落街头的人。
既然如此,中国的城市必须坦然面对贫民窟,首先改善那里的条件,让那些居民也能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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