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许小军说法》公众号团队昨天撰写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该如何担责》一文后,有读者在后台留言问,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知悉何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列。
【案情】
去年底,年满12周岁的市某中学学生刘某在上体育课中,按照老师的旨意围绕学校操场绕圈跑步十圈,当学生们都跑完第三圈的时候,由于刘某体力不支倒地受伤,体育老师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并通知校医赶到现场,随即通知家长并将刘某送医。往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真实案例改编)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有没有尽到职责,而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将由受到伤害的孩子一方承担。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本案中,赵某事发时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应该能够遇见到体育课中跑步等剧烈运动,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学校一方,体育老师是否已经组织热身、进行安全教育,就算是进行了跑前热身及安全教育,那么是否对学生的自由跑步活动给予相应管理和在场指导,对此,笔者认为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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