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胡云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其主持安定门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组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和拆除行动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先后3次向承揽安定门街道违法建设拆除工程项目的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取钱款18万元,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等支出。胡云于去年1月1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涉案款项已退缴。
对此,胡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胡云家庭生活困难,本案受贿款的去向为偿还债务及家庭消费,且胡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还赃款,建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胡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钱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并且,胡云3次向他人索贿、收受钱款共计18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索贿款无论是用于偿还债务还是家庭消费等其他用途,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此外,胡云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在监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未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但鉴于胡云能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受贿款项,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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