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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乘客为1元车费与司机争执致对方病亡,被判赔23万

时间:2018-12-06 14:01:39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

为了1钱车费,乘客与三轮车司机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发生争执抓扯。让所有人意外的是,三轮车司机最后倒在地上,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三轮车司机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与人发生纠纷的诱因下,突发左心衰竭继而引起全心衰竭死亡。

这是2017年9月份发生在南充嘉陵城区的一起悲剧。1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案日前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当事乘客就三轮车司机死亡一事承担3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3万余元。

悲剧:1元钱车费起冲突,三轮车司机心衰竭死亡

这场悲剧发生的起因,在旁人看来,实在不值一提。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13日,周三,中午11时许,朱女士与其表弟在嘉陵区儿童公园附近拦下一辆电动三轮车,准备前往附近某幼儿园接孩子。开三轮车的司机,是时年42岁的老赵。

到达幼儿园后,朱女士让老赵等一会儿,因为她打算接上孩子后,继续乘坐老赵的三轮车回去。之后,朱女士接上孩子准备乘坐老赵的三轮车返回,对于返程车费,朱女士提议“还是来时的5块钱哈”。但老赵显然有些不乐意:“多了一个人,要6块钱了。”

随后,因为1元钱车费的事情,朱女士与老赵开始讨价还价,继而发生争执、抓扯。站在一旁的朱女士的表弟见状,赶紧将两人分开。没人想到,这场纠纷竟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之后,老赵倒在地上,不再说话。

朱女士和表弟一起带着孩子离开现场后,因为老赵一直没有起来,有围观群众拨打了110和120。10多分钟后,救护车将老赵送往医院救治,但遗憾的是,老赵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老赵进行的病理诊断意见显示:老赵因系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二尖瓣关闭不全致心脏增大等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在与人发生纠纷的诱因下,突发左心衰竭继而引起全心衰竭死亡。

焦点司机因纠纷诱发疾病死亡,乘客如何担责?

老赵也是南充嘉陵区人,几年前,他和妻子在嘉陵城区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平时在城里除了打零工外,他还靠跑三轮车赚钱。悲剧发生后,此事在南充曾一度引发众多市民、网友的关注。

在事发当天,警方便对朱女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警方对朱女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期间,朱女士曾为老赵家属一方垫付了4.5万元。

老赵去世后,其家人多次找到朱女士协商解决,但未果。今年,老赵家人将朱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就此事承担50%的责任,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不过,在朱女士看来,自己当天乘坐老赵的三轮车,双方为车费发生争执,是老赵先骂人才导致事件最终升级,老赵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整个事件中,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朱女士认为,老赵的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当天发生争执只是诱因,自己愿意就此事承担10%的责任,同时,朱女士就对方提出过高的赔偿金额也提出质疑。

判决:双方当时未心平气均有过错,判乘客赔偿23万元

1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嘉陵法院采访获悉,日前,该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进行了一审判决,乘客朱女士承担3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双方律师,均表示未再上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何人不得侵害,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朱女士与老赵在为搭乘三轮车费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心平气和对待,反而采取相互辱骂、相互抓打的过激行为,在他人劝阻下才使纠纷停止,致老赵当场倒在地上,不再说话。而朱女士见状立即离开现场,后经围观群众拨打120,受害人老赵才被送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说明朱女士对纠纷的发生、对受害人老赵的救助及损害结果等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一致的侵权责任。

法院亦认为,老赵对纠纷的发生、其损害结果等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老赵虽然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没有诱因的作用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原因考虑,确认由朱女士承担35%的赔偿责任。此外,老赵的常住地、消费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均在城镇,其家属事后要求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老赵死亡一事的损失共计67万余元,判决朱女士赔偿死者家属方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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