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1日,河北省首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即将正式实施。届时,将彻底改变河北历史文化资源过度开发或不合理利用的现状。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不利现状亟需改变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已有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8个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总数位居全国前列。
不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个别地方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的操作性不强;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和手段,投入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以及与旅游文化产业的结合不够,造成资源浪费;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等等。
业内人士认为,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提升河北文化品位,延续历史文脉,带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办法要求: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和优先统筹建设用地指标
据介绍,《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办法》内容体现了河北特点,突出了创新性,同时兼顾对上位法的细化完善,增强可操作性。据统计,《办法》体现创新内容的有17条,体现细化完善的内容有9条,既体现创新又体现细化完善的内容有13条,三项合计共39条,占总条数的88.6%。
此次实施的《办法》,共有五大明显的特点。即:凸显政府及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体现整体保护理念,着重保持本地区的文化和风貌特色;突出河北特色、健全保护体系,体现提质提效原则;保证公众参与、加强民主监督,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严格保护措施,依法推动保护工作。
《办法》中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关键。因此,具体工作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不仅如此,还在创新管理方式和构建要素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区市、县级政府建立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的保护委员会,研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以加强保护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增强合力,推动保护工作更有效的开展。
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和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
《办法》体现整体保护理念突出河北特色
针对当前依然现存着完整格局的历史文化名城数量不多,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也存在着不注重整体格局保护的现象。《办法》明确了整体保护理念,着重保持本地区的文化和风貌特色,实现可持续保护和发展。不仅如此,《办法》中还明确保持当地特色文化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而在突出河北特色方面,考虑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对河北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办法》第二章重点表述了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内容。
在《办法》中,还创新性地加强了公众参与的部分。即: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实施公告、听证、公开;强化权利保护。
《办法》认为,公众参与、民主监督是进一步推动保护决策民主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强调权利保障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宗旨。
在严格保护措施上,《办法》加大了依法保护的力度。表示,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具体规定了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