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的同一天,安徽省政府公开了该省在20个县市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的文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农村问题学者指出,安徽此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涉及农地入市、土地入股,具有制度变迁的价值,值得关注。
宅基地可跨村流转也可有偿退出
这份全名为《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该省20个试点市县范围内,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流转方式则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
同时,《意见》还提出,坚持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试点县市将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允许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村组集体的宅基地。而通过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使用,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这意味着,在试点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可跨村流转。这也即意见所说“允许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村组集体的宅基地”。该条款一度被网络媒体称为“宅基地可买卖”。11月14日,安徽省国土厅澄清称,该说法系误读,文件所言宅基地“可流转”并非“买卖”。
中国农村土地共分三类,一是集体所有、由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即所谓“承包地”;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在集体,由集体经营,可有限制地交易;第三是农民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在集体,但农民拥有无限期使用权。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已被《物权法》确定为用益物权,但依照《担保法》不允许抵押和买卖。农村问题专家、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郭书田告诉财新记者,此前,广东曾试行宅基地在镇域范围内流转。此次安徽省提出宅基地可“跨村流转”,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农村问题专家认为,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很重要。这意味着,如果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将获得合理补偿,有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但是,郭书田也强调,宅基地的退出,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必须让农民有着落,没有后顾之忧。
郭书田警告说,城市化是经济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对宅基地的流转,应防止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政策。过去,很多地方搞“农民集中上楼”,以政府意志强制推行,导致很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推行土地股份制
安徽省此次《意见》提出,在试点市县范围内,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流转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土地问题专家对此表示认可,并认为应该通过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向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意见》还要求,要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目前,中国建设用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有建设用地;一类是集体建设用地。这两类建设用地,权利是不平等的。前者可以自由交易,抵押融资,出租转让等;后者则不允许公开入市交易,只能在本村内使用,比如搞乡村工业等。这种“同地不同权”的制度久遭诟病。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专家就认为,其核心要义还是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解决城乡土地市场人为分割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卖地,农民集体也应有权卖地。
据农村问题专家郭书田分析,此次三中全会很可能将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或转手交易。果如此,那就意味着,农村土地可不经政府征用而直接入市交易,这就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发现不同土地的市场价格。
安徽省此番改革试点,正是在农地入市的意义上值得关注。安徽省《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此次三中全会公报又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郭书田认为,这句话意义重大。
安徽省此次《意见》提出,要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该省还将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登记管理、经营管理、股权利益分配等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
郭书田认为,《物权法》规定,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是财产权。就承包地而言,农民可依法选择把承包权转租出去,从而获取租金收入。另一块是股权,即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搞土地入股,从土地的经营利润中获取分红。
过去,农民人均总收入中,财产性收入仅占百分之三;现在沿海省份的一些农民,财产性收入比例已超过了30%。而农民通过农地入市、土地入股,有望获得财产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
“如果农民能通过宅基地流转、承包地入股获取财产性收入,到时候,中国农民将拥有双重身份。一个身份是农业从业者,通过农业获得经营性收入,另一身份则是有产者,通过土地资产获取收益。这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很有意义。”郭书田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