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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以违反规定为名开除员工,员工以未通知工会为由仲裁胜诉

时间:2014-07-03 12:58:33  来源:中国城市文化传播网  作者:张偌晗

本网讯 刘涛(化名)于2010年3月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入职时刘涛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存在与同事打架行为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4月,刘涛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随后向刘涛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涛不服,随后提出仲裁申请,主张物业公司将其辞退未经工会协调,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物业公司辩称公司虽然有工会组织,但劳动者严重违纪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工会,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案由北京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这起纠纷的焦点其实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工会?

据受理律师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前置程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前,北京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本案进行了裁决,结果是:物业公司支付刘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劳动者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补正了有关程序的,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就不再予以支持。(作者单位:北京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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