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男子站上轻轨站台的挡板欲轻生(资料图)
一些人因感情、债务、讨要工钱等原因,选择用跳桥、跳楼、卧轨等方式来威胁,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近年来,类似事情时有发生。然而,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因跳轻轨被判刑的刑事案件,给这些人敲响了警钟!
今年2月8日,男子姚某因欠下债务,翻越到轻轨站台欲轻生,造成轻轨全线停摆,30万乘客滞留,且致使地面交通瘫痪。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当日对其刑事拘留,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了解,以跳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男子扬言跳轻轨致30万乘客滞留
2月8日下午4时46分许,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遇到突发情况:一男子翻越站台进入友谊路轻轨站轨道区间(往汉口北方向),翻上一侧挡板,欲跳轨轻生。
站务员发现异常后,迅速上报情况,并靠近该男子安抚其情绪,劝导其不要作出过激行为。下午5时许,武汉轨道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足够警力奔赴现场,制定周密方案处置。武汉市公安局随即安排附近派出所、警务站及交通、消防等部门支援。
现场处置的民警一边与这名男子沟通,劝导其冷静,询问其有何困难,表示可以尽力提供帮助,一边寻找时机施救。17时30分,轨道分局两名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趁该男子打电话放松警惕的瞬间,进入轨道区间抱住其腰腿,成功将其救下。救援期间,地面围观市民众多,很多人还拍照起哄,其中男子还给家属发信息:“我都成网红了……”
由于事发正是晚高峰时段,轨道交通上下行被迫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警方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路面交通方圆两公里严重拥堵,交通陷入瘫痪,因为拥堵造成群众110报警达19次之多,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鉴于此,武汉轨道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个人欲轻生行为为何涉刑事犯罪
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为何此次跳轻轨自杀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表示,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一般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一般都是行政拘留处罚。但具体到该案中,男子扬言自杀行为不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还具有强烈的主观故意。
昨日上午,杨明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本案中男子姚某在晚高峰时段爬上轻轨扬言自杀,民警多次劝阻无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还全然不顾,且还对其家属发送“我都成网红了”等类似信息,寻求精神刺激、取乐等主观故意的因素十分明显;更重要的是,男子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男子姚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8月2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男子姚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了解,以跳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尚属首例。“这起案件宣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一些试图采取过激方式寻求精神上的发泄或者试图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应该三思而行!”杨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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